当前位置:首页 >> 团队动态

文章检索SEARCH
小区规划被随意变更,让法律为你做主
来源: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18-10-10    点击次数:519次

小区规划被随意变更,让法律为你做主
                                    北仑17户居民一纸诉状告倒规划局
记者 吴王斌
    你如果会问:住宅小区规划通过后,规划部门随意变更是否违法?现在,北仑三峰公寓小区1号楼的16户居民,他们一定会大声地告诉你:"违法"。
                 17户居民:小区原拟建的俱乐部将改建公寓楼

    据打赢官司的17户居民中的马先生介绍,他是北仑三峰公寓小区1号楼的住户。当初在购房时,房地产公司承诺小区内有俱乐部,具有通过规划会审的小区总体规划平面图。他和另外16户居民一样,当时都看中了1号楼前规划将拟建的俱乐部,而且,这一规划方案又通过了规划局的批准,所以他们如同吃了颗"定心丸",决定买房。"小区内有俱乐部,有利于住户之间交流,也提高了公寓的档次,对整个小区具有环境效益。1号楼对面建俱乐部能使房子通风,视野开阔,这样房子的价值就高。"马先生说。据马先生说,待房子买来,入住后不久,房地产公司擅自改变原规划,将原拟建的俱乐部改为6层高的公寓楼。而规划局在1号楼住户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改变自己原批准的规划方案,于去年7月31日向房地产公司颁发了改建俱乐部为6号、7号公寓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他和另外16户居民获知此事后认为,6层高的公寓楼势必会影响1号楼的通风、采光、视野等居住环境,于是向规划局及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撤消规划调整方案。在得到否定的答复后,17户居民一纸诉状将规划局告上法院,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

             一审判决:规划局颁发的许可证违反法定审批程序


    17户居民认为,规划局颁发的改建俱乐部为6号、7号公寓楼的建设工程规划的许可证违反《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划方案变更应经会审的规定。也违反建设部等7部委经国务院同意在去年5月23日下发的通知中有关变更规划方案需经听证程序的规定。为此,要求法院撤消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则认为,他们是根据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三峰公寓建设项目内容进行部分变更。这是他们的法定职责,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17户居民认为他们变更规划方案和向房地产公司颁发许可证前应经会审和听证程序,于法无据。
    作为第三人的房地产公司称,规划局颁发的改建俱乐部为6号、7号公寓楼的建设工程规划的许可证是合理合法的,17户居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驳回。
    北仑区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这次建设项目调整是对规划方案总平面所进行的调整,不是在原规划基础上所作的临时调整。规划局在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和正式批准文件前,就改变了原先经过会审的规划方案,并颁发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审批程序不符。由于规划局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自行收回了新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不必再予撤消。故北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规划局新颁发的许可证违反《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关于审批程序的规定。

                 终审判决:规划局变更原建设规划属违法行为


    17户居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他们在诉状中称,规划局的行为不仅程序违法,在实体内容上也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中没有认定、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是否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规划局同意房地产公司把俱乐部改建成公寓楼的行政审批行为,不仅使他们所住的公寓小区失去了一个活动场所,还使他们的房子采光、视野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所以,请求二审法院认定规划局的行政行为在实体内容上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规划局则辩称,他们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存在违法问题。他们与12户居民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他们许可房地产公司调整规划方案,不仅扩大了南北相邻通风、采光空间,而且增加了绿化面积,为小区住户带来更多绿化和室外休闲条件,并没有损害12户居民的任何益。                 第三人房地产公司答辩称,他们改变小区规划,符合宁波市建设规划技术标准。而且,该案在原审诉讼期间,规划局已自动收回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将俱乐部改建成6号、7号公寓楼的规划并没有损害12户居民的任何利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申请改变原规划方案,将原拟建的俱乐部改建成公寓楼,是在城市规划区对原建设规划的重大变更,根据有关规定,应该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对房地产公司建设项目颁发的改建俱乐部为6号、7号公寓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原审认定事实经过清楚,引用法律条款正确,但具体适用有误。根据有关规定,规划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审理具体行政行为属违法的,应作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判决。而原审判决主文只明确规划局颁证行为违反审批程序规定,而未依法确认颁证行为违法,对此本院予以改正。对于12户居民提出的,规划局的颁证行为在实体上损害
了他们的利益,鉴于规划局已在原审诉讼期间自行收回颁发的许可证,12户居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原审判决主文和确认规划局颁发改建俱乐部为6号、7号公寓楼的建设工程规划的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百姓维权应把着眼点放在"案前用法"

    记者就这起"民赢官"的行政官司采访了我市一位这方面的资深律师。他说,伴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老百姓面对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伤害时,已经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在肯定这一巨大进步的同时,又不能不清楚地看到,我们的法律诉讼很多都是发生在事实成立之后,而对事实即将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诉讼总是不那么重视。而审判机关也总要等到成了既成事实后方肯立案,无形中造成了许多违法事实,总不能在当事人起诉之前通过法律程序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在该案中,北仑的这17户居民在得知规划变更,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后,就立即拿起法律的武器,而此时,规划变更后的公寓楼还未开始改建,这将是成功维权的基础。接着,法院考虑到老百姓的利益,比较快地作出判决,将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这样一来,17户居民就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这起"民赢官"的行政官司可以称得上是一起经典的、成功的"案前用法"维权案。"他还强调说,当老百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应当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案前用法"上,尽量避免把维权的落脚点放在"事后胜诉"上。这就需要老百姓早发现。而司法机关应该对于那些置老百姓利益于不顾的违法者,不失时机地进行依法处置,让法律不仅在事后判决发挥威力,更应在事前也能发挥防患于未然的效能。(2003年10月17日宁波新闻周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