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郑某为无锡某品牌洗衣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出资方无锡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股东和普通员工,其中A公司为B公司与青岛该品牌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于2003年5月合资成立,之后被告人即未参与A公司的管理。B公司在未落实相关实物资产过户给A公司前一直是C公司的贴牌生产基地。2004年5月,B公司处于破产状态而无法进行洗衣机生产,因被告人为B公司老员工,故A公司总经理王某要求其寻找合作厂家。代表A公司与慈溪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生产、销售该洗衣机的合同,即委托其进行贴牌生产,D公司支付了180万元的服务费。
2005年6月,慈溪市工商局认定D公司生产该贴牌洗衣机的行为,侵犯了C公司对该品牌所享有的商标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十万元。之后,D公司以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向慈溪市公安局提出控告。随后立案,被告人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2007年6月,此案移交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2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聘请了现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阮文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从侦查开始提供法律服务,询问了犯罪嫌疑人,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向二级检察院提供了法律意见书,在审理时为被告人进行了无罪辩护。2008年1月,经中级人民法院申理,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获准许。2008年1月30日,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二、公诉意见
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C公司的许可,隐瞒A公司无权将该商标私自印刷或转让给第三者使用的真相,假借A公司名义,与D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其生产该品牌洗衣机、脱水机,骗取D公司180万。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对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辩护意见
阮文良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从两个角度着眼——
1、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由此论证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没有立足点)
(1)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中,
被告人为维护及扩大A公司的利益,代表A公司与D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生产、销售贴牌洗衣机、脱水机的合同,对于所收取的款项如何处理亦请示了A公司的总经理。故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公司行为,根本谈不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本案中,A公司本身取得了生产该品牌洗衣机的权利,同时也委托D公司加工,后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采用了授权直接销售的模式,故不存在欺骗之事。D公司接受委托进行生产后更是扩大了经营收益,更不存在“骗取财物”一说。
在我国刑法领域,唯有四大构成要件齐备才能定罪量刑,任何一方面都不可或缺。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该罪无疑。
2、本案牵涉的并非刑事问题,而是经济合同纠纷,属于民事领域。
(1)A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不是商标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和商标使用权的许可。一方面,在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A公司在生产、开发、销售洗衣机过程中不能与第三方合作,即A公司与D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既不违法,也不违约;另一方面,A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性质,既不是商标许可,也不是商标转让,而是通过A公司的委托,D公司对洗衣机进行贴牌生产。综上,A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若其后因实际履行造成纠纷,亦属民事领域的经济合同纠纷。故而,慈溪市工商局对之处以的行政处罚亦是有误的。
(2)A公司与D公司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且已实际履行。自2004年5月起,D公司遵循与A公司协议上的约定,开始生产贴牌洗衣机与脱水机,即对双方所签合同的实际履行。之后出现的行政处罚等法律事实虽影响到双方合同的正常履行,但仍属于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应以民事案件对其进行界定。
(3)D公司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做了隐瞒。D公司以被工商查处为由,声称对合同的履行仅有一个月,然经被告人证据证明,D公司对贴牌洗衣机的生产,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在继续,由此不能排除D公司为了同C公司签订贴牌合同,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进行控告,由此扭曲本案原属于经济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
四、结语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这两者有着较大的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但是,合同诈骗属于刑法领域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如罪名成立要被判定无期徒刑,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则以承担违法后的民事责任为最大限度,属于民事领域,本案中专利侵权也属民事领域。即两者于社会、于当事人都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意义,故如何界定两者的区别,不仅切实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责任承担,也关系到社会对违法与犯罪的全面认知,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有着重要意义。本案也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典型案例,故犯罪嫌疑人及时地聘请律师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