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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一)
来源: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18-10-10 点击次数:855次
刑事案例(一)
2001年4月,谢某因想与宋某谈恋爱和李某发生矛盾,4月4日,谢某纠集黄某、谢某等人到慈溪市师桥镇某打火机门口,将李某叫出并殴打李,并让李于第二天送200元人民币至谢某处。4月5日,谢某多次到宋某住处找李某,并动手殴打宋某后,让其转告李某送500元到谢住处。4月5日下午7时许,谢某、杜某纠集了陈某等10多个老乡,携带菜刀、自来水钢管、木棍、匕首等在慈溪师桥镇塘下浦东村桥与李某、李秀某、朱某发生冲突、双方均持械互殴,造成李某死亡,李秀某轻伤。
案发后李秀某、朱某于8月8日被公安局以涉嫌聚殴斗殴罪逮捕,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李秀某和朱某委托本律师,本律师作了大量的调查和分析,认为谢某等是涉嫌故意杀人罪和聚众斗殴罪,而李秀某和朱某不能认定为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慈溪和宁波二级检察院审查,最后作出慈检刑不诉字(2002)第9号和第10号,对二嫌疑人决定不起诉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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