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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18-10-10    点击次数:1009次

甬建发[2009]333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对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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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宁波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管理(或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活动。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实施。
    第五条  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应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专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印制核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以下简称《专职人员证》),接受并汇总代理机构的季报资料等工作,并及时做好各项数据的统计、汇总及信息公布等工作。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必须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八条  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或者以其他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外地(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应到首次承接代理业务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甬备案手续(其中,在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内的,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办理,下同),并同时办理信用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外地代理机构应在备案地设立分支机构(实行项目备案的除外)。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外地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宁波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且必须为非住宅用房,建筑面积100m2及以上(人均不少于10m2)。
    (二)分支机构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名(至少有1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1名,其条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对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三)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四)档案管理设施齐全,招标代理业务档案资料完整(档案资料应能反映其近3年内工程招标代理业绩,其中乙级机构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甲级机构累计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招标办(以下简称“有关监管机构”)应对外地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该代理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本市代理机构跨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应持《信用手册》,并填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区执业登记表》(表式见附件1),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特殊项目可实行项目备案,代理机构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项目备案有关人员组成必须符合项目组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请招标核准。
    (二)拟订招标方案。
    (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五)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八)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等事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实行信用登记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均应填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申领表》(表式见附件2),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协会统一发放《信用手册》。
    《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代理项目业绩及考评情况、处罚情况、有关监管机构的综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办理备案、信用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二)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是租赁用房的,还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以及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清单、缴费凭证、人事档案代理证明等)。其中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须提供从事工程管理年限及招标代理活动年限证明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申请时,应提供《信用手册》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等材料,供有关监管机构查验。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招标文件编制等实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制,提交有关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需经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机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应不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代理项目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代理机构应向协会报送上一个季度《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季报表》(表式见附件3),同时附各代理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经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表式见附件4)。报表内容将作为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及资格管理的业绩审核依据。
    协会每季度应及时将季报表汇总后报送市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或借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二)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投标(申请)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提供虚假的招标资料,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条件的项目;或招标方案不合理,造成项目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四)隐瞒事实,与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为投标(申请)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五)隐瞒或歪曲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情况;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内容或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除应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外,同时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并是该代理机构的在册人员。
    (四)取得《工作手册》和《专职人员证》。
    第二十五条  《工作手册》和《专职人员证》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领。首次申领人员需参加协会组织的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领。
《工作手册》主要记载专职人员基本情况、从事招标代理项目业绩考评情况、综合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专职人员应持《工作手册》和《专职人员证》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代理机构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上一年度被协会评为“优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可以同时从事4个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由项目组负责实施。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项目招标登记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3年以上的专职人员。
    (二)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凡本细则第十五条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必须由项目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和办理。开标、评标活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等学习培训活动,并由协会在《专职人员证》中载明。专职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专职人员当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下一年度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专职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及时到协会办理《信用手册》、《工作手册》和《专职人员证》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专职人员变更后,代理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符合其资格等级相应的标准要求,不符合资质等级相应要求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专职人员一年内最多允许变更一次。
    第三十二条  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投标(申请)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二)提供虚假的招标资料,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或招标方案不合理,造成项目发生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现象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三)隐瞒事实,与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为投标(申请)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四)隐瞒或歪曲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情况;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内容或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关监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通过现场监管、标后评估等有效途径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量化考核,并分别将考核情况记录在《信用手册》和《工作手册》上。
    考核结果与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及评优等工作相挂钩。
    第三十四条  考核实行量化扣分制,一年为一个扣分时间段。一个扣分时间段内所扣分数,在下一扣分时间段开始时,自动清零。
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代理机构在代理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本细则规定扣除相应分值(详见附件5)。累计扣分达到40分及以上的,不得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全体专职人员需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新的代理业务。
    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在代理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本细则规定扣除相应分值(详见附件5),技术负责人累计扣分达到40分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累计扣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不得开展新的招标代理业务,须参加相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新的代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将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3个月内、专职人员在1年内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在公示期间,态度端正,整改效果明显的,可视情缩短公示时间。 
    第三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有两次被暂停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注册地在宁波市的,视情提请降级或注销机构资质;注册地在宁波市外的,清退出宁波市建筑市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专职人员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被两次暂停代理业务的,该专职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一个扣分时间段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外地招标代理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两年内无招标代理业务,需重新申请备案后,方可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定期对各地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  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负责招标代理活动监督管理的有关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市〔2007〕3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区执业登记表 
          2.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申领表
          3.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季报表
          4.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5.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动态考核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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