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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18-10-10    点击次数:939次

甬建发(2009)269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获奖项目经理承担施工任务一览表

2.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安全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后(房屋建筑工程有多个单位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下同)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的; 
3、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在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的;
4、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项目经理的作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创出优质工程、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和宁波市注册企业获县级及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或在市外创出优质工程、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可按下列规定承担施工任务(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
(1)获奖项目经理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具体详见《获奖项目经理承担施工任务一览表》;
(2)上述项目经理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含宁波市外),在公示有效期内,一律取消本条款规定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资格;
(3)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可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奖励。
(4)特殊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兼任。特殊工程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采用主导或关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工程项目。
(二)建筑业企业在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到位的前提下,对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进行自控。
(三)施工员、安全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岗位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员应按建设部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项目安全员、质量员不得兼任企业专职安全员、质量员。
第八条 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应取得宁波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本;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监理员必须具有浙江省监理员或宁波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九条 监理企业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在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后,市政工程在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接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含宁波市外),在公示有效期内,一律取消本条款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的资格。
(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主导专业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接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三)监理企业在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到位的前提下,对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非主导专业监理员进行自控。
第十条 监理企业应根据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对工程实施有效控制的原则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并应专业配套。
第十一条 关键岗位人员在原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前,仍应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可以兼职多个项目的,只能担任同一个关键岗位。
第十三条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市招标办)在合同备案时,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审核,并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施工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至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之日止,企业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撤离的,企业应提交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其中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应提交总承包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更换或撤离:
(一)关键岗位人员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关键岗位人员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
(四)关键岗位人员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具有正当更换或撤离理由的情形。
经核准更换的,更换后的关键岗位人员执业资格和业绩等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对原关键岗位人员的要求。
第十五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应自接到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核准更换或撤离的,应同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后,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擅自更换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企业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被更换的关键岗位人员自更换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职务。
第十八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时,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人员变更手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时,需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材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手续时,应要求原单位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该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后,应要求新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增加该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组织对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培训期间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到其他项目兼职。
(一)企业因该工程项目被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因该工程项目被通报批评或重点监管的;
(三)该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主导专业监理员任职条件、人员配备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企业或个人拒不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操作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各级监管人员在执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仅限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有效。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建发〔2007〕463号)和《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发〔2006〕100号)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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