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执〔2012〕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如何理解? 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二、哪些方式可以认定为具有行使优先权的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掌握?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另案被执行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如何掌握? 六、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浙高法执〔2012〕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如何理解? 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二、哪些方式可以认定为具有行使优先权的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掌握?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另案被执行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如何掌握? 六、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